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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准吗

时间:2025.04.21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59人
律师解析:
1.借款合同性质: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通常借款以实际交付作为判断依据。
这就是说,只有当钱真正到账,借款这个事儿才作数。
2.法律规定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从贷款人把钱提供给借款人时起才成立。
举例来说,两人口头或书面约定好借款,但钱没实际给出去,那这个借款合同其实还没生效。
3.司法实践要求:
在司法实践里,要是出借人想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光有像借条这类能证明双方有借款想法的证据还不够,还得拿出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明。
比如银行的转账记录,能清楚显示钱从出借人账户到了借款人账户;
或者现金交付时有证人,证人能提供证言
要是只有借条,却没办法证明钱已经给出去了,就可能会面临借款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4.借款注意事项:
所以,大家借款的时候,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把借款金额、时间、利息等都写清楚,还得留意保存好交付凭证,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让借款合同真正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小李称已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要求小朱还款。但小朱否认收到借款,称虽写了借条,可小李并未实际把钱给自己。小李除借条外,无法提供现金交付的证人证言等其他能证明交付事实的证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遂将小朱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仅有借款合意,未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本案中小李虽有借条证明借款合意,但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
2、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需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小李仅靠借条无法证明交付事实,可能面临借款合同未成立的风险。借款时应留存交付凭证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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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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