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执行中,一般而言,不能直接对
被执行人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这是因为“责任自负”是民事执行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被执行人亲属通常无需对被执行人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其一,倘若被执行人与亲属相互勾结,通过
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执行,法院有权依法将被转移的财产追回,并对其进行执行。
其二,有些财产虽然登记在亲属名下,但实际上归被执行人所有。
如果有足够的
证据能证明这一点,法院可以认定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并进行执行操作。
其三,若亲属是被执行人
债务的
担保人,那么就要按照
担保责任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所以,能否执行被执行人亲属名下的财产,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是否符合上述特殊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何因生意失败欠下小李巨额债务,法院判决小何偿还欠款。执行过程中,小李发现小何名下无财产,但小何的亲属小胡名下有一套房产。小李认为小何是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转移至小胡名下,要求法院执行该房产。小胡则称房产是自己合法所得,与小何无关,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民事执行遵循“责任自负”原则,小胡作为小何亲属,对小何的债务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不能直接执行小胡名下财产。
2、若小李能证明小何与小胡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或有充分证据表明该房产虽登记在小胡名下但实际为小何所有,法院可依法追回并执行该财产;若小胡是小何债务的担保人,也需按担保责任承担相应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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