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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需要在认缴后吗

时间:2025.04.1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52人
律师解析:
1.核心关系:
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和是否完成认缴出资没有直接联系。
2.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讲,股东给公司借款,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行为就是有效的。
股东认缴出资,是其依据公司章程的承诺,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额。
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充实,关乎公司的设立以及运营资本。
3.举例说明:
以股东A为例,假如他的认缴出资期限还没到,可公司经营时急需资金,此时A无偿借款给公司。
只要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等,该借款行为就会受到法律认可。
也就是说,股东是否完成认缴出资,并不影响其无偿借款给公司。
综上,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等到完成认缴出资之后再进行。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小何决定无偿借款给公司。此时,另一股东小李认为小何应先完成认缴出资才能借款给公司,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何坚持借款行为不受认缴出资情况限制,遂按约定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提供了借款。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股东对公司的借款行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本案中小何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符合有效条件。
2、股东认缴出资是基于对公司章程的承诺,与借款给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小何虽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但不影响其无偿借款给公司这一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所以,小何借款行为无需在认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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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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