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咨询该律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债务债权经转让后,如若未能及时通知保证人,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此种情形意味着,当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转让之际,倘若保证人并未得到相应的通知,那么保证人有权拒绝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应。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在债权转让完成之后,若未能及时通知保证人,则此项转让对保证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倘若债权人将其所有或部分债权进行了转让,却并未向保证人发出相关通知,那么保证人无需为受让人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因此,假如借款所附带的债权经历了转让且保证人并未得到相应通知,这样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对于新的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合法更换原先的担保人。若由于原有担保人无法继续履行保证责任或遭遇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等各种原因,经司法主管机关批准后,被保证人才得以更换新的担保人。然而,替换担保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严重危险驾驶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换保证人,但不是想换就能换的,需要向有关司法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换保证人的理由。比如原保证人没资格或没能力保证了。最后能不能换,得看司法管理部门审核和裁量。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原来的担保人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者不符合条件,就需要依法变更担保人。这时候,需要向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新的担保人必须要有足够的担保能力,并且符合相关条件,这样才能确保被取保候审的人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