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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应该如何判断

时间:2025.04.1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判断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真正取得公共财物的控制权。
下面具体说明:
1.既遂标准:
当行为人把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算贪污罪既遂。
这里的“非法占有”,既包括直接将财物拿到手,也包括通过交易等方式让自己能够实际控制财物。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把公款转到自己能掌控的账户,此时他对这笔公款有了实际控制权,就构成贪污罪既遂。
2.未遂情形: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贪污行为,但由于一些自己无法控制的原因,最终没能实际控制公共财物,这种情况属于未遂。
比如,有人准备侵吞公款,结果在行动时被及时发现制止,没能拿到钱,就属于贪污未遂。
在实际判断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其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状态等多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实际控制财物是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核心标准。
以此准确认定犯罪形态,才能依法对贪污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案情回顾:

小朱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欲贪污公款。其计划将单位一笔公款转移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在操作过程中,小胡发现小朱的异常行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款未能成功转入小朱账户。小朱认为自己已着手实施,应算既遂;而单位则认为未实际控制公款,应是未遂,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公共财物的控制权。本案中,小朱虽着手转移公款,但因被小胡发现制止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公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未实际控制财物。
2、依据相关标准,小朱的行为属于未遂情形。应以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核心标准,故应认定小朱贪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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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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