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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1.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借款主体的确定要综合多方面考量。
2.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清楚表明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且款项实际用于个人事务,那么借款主体一般认定为该法定代表人个人。
3.要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出具借条,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等事务,借条内容体现公司借款意思,如加盖公司公章,借款主体可能是公司。
但实践中还得审查款项流向等证据综合判断。
比如款项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有无公司相关财务记载。
若只有法定代表人借条,无其他证据佐证款项用途,可能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准确确定借款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进而明确责任承担方。

案情回顾:

小许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许向小李出具了一张借条。小李认为,借条虽为小许所写,但款项用于A公司经营,且借条有A公司公章,借款主体应是A公司。而小许坚称这是其个人借款,款项也用于个人事务。双方就借款主体是小许个人还是A公司产生争议,小李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若借条明确表明借款是小许个人行为,且款项实际用于个人事务,借款主体一般认定为小许个人。
2、若借条体现公司借款意思,加盖公司公章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借款主体可能是A公司,但需审查款项流向、公司财务记载等证据综合判断。若只有借条无其他佐证,可能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确定借款主体及责任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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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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