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包含非国有公司、企业的
董事等行政、业务人员。
2.其他单位里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算,像集体、私营、外商
独资企业职工,国有单位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普通职工和
临时工。
3.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按
挪用公款罪
处罚,不是挪用资金罪主体。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非国有公司的会计。公司近期资金紧张,小朱却打起了歪主意,他
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了公司一笔资金用于自己的股票投资。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进行调查,锁定了小朱。小朱认为自己虽挪用了资金,但公司资金紧张迟早会解决,自己只是暂时借用。而公司认为小朱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定,损害了公司利益。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非国有公司的会计,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其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股票投资,符合挪用资金的行为特征。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按挪用公款罪定罪,而小朱所在非国有公司且为会计,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其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考量,而非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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