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投资失败,
债务一般仍要偿还。
债务关系成立后,
债务人就得按约定还钱,投资失败不能成为不还钱的理由。
2.个人借款投资,要按约定给
出借人还款。
3.企业投资失败,要用全部财产还
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
4.
资不抵债时,可依法
申请破产清算,按顺序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个人借款给小李用于投资,小李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小李认为投资失败不应再偿还借款,而小朱则要求小李按约定还款。此外,小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投资失败后资不抵债,
债权人要求小胡以个人全部财产偿债,小胡认为自己只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与小李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成立后,小李作为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向小朱履行还款责任,投资失败并非免除债务的法定事由,所以小李应依约还款。
2、对于小胡所在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小胡只需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而非以个人全部财产偿债。若公司资不抵债,可依法申请
破产清算,按法定顺序
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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