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人性质的自然人,其犯罪动机往往源于利用自身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之便进行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整体无法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当单位内部成员在代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成员不仅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还可能涉及到诸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

在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范畴内,我们所探讨的“单位”主要涵盖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具有法定法人地位的组织类型。无论该类单位是否属于国有性质或是私有属性,只要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侵犯法益的主体。

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本单位财产”这一术语,我们通常理解为涉案人员所任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全部财货,其中包含各类资金、物资以及债权等多种形式。要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必须要深入剖析涉案人员对于这些财产是否具有合法的管理权限与支配地位,并且还需要考量指定财产是否真实地被纳入到该单位的日常运营或管理范畴之内。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乃特殊主体,这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规定的。其次,就其具体构成要素而言,犯罪者除了须满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基本要求之外,还须具有在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享有相应的主管权、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者切忌身居国家公职人员之位。

若有人滥用自身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侵吞、盗窃或挪用其所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财产,从而致使上述财产被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即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种犯罪行为之所以会触及法律红线,原因在于其主要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