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洗钱罪的
立案并非只依据金额,1000元金额标准的说法不准确。
依据法律,判断洗钱罪是否立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当明知是特定
犯罪,包括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
立案追诉:
1.为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比如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2.协助把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例如把
非法所得的房产变卖成现金。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像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将犯罪所得资金分散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可能借助地下钱庄等途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比如用虚构交易的方式掩盖资金的非法来源。
可见,洗钱罪立案需综合行为等多方面因素,而非单纯看金额。
案情回顾:小朱明知小胡的1000元是走私犯罪所得,仍协助其将该笔资金通过转账方式转移。小朱认为金额仅1000元,不应被
追究责任,而警方认为应按洗钱罪相关规定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的
立案标准并非单纯以金额判断。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属于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之一。
2、本案中,小朱明知1000元是走私犯罪所得,还协助转账,虽金额为1000元,但符合洗钱罪立案追诉条件,不能仅因金额小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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