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债务人通过转移房产等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影响
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
债务担保,相对人知情且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也能请求撤销。
3.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欠小丽50万元
债务,还款期限已到却
无力偿还。为逃避债务,小朱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丽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
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朱转让房产的行为。小朱则称转让房产是正常的个人处分行为,与债务无关。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小朱为逃避对小丽的债务,无偿转让房产,该行为影响了小丽债权的实现,小丽有权请求撤销。
2、小丽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小朱转让房产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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