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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中的非法占有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5人
律师解析:
贷款诈骗案件里,认定“非法占有”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还款能力:
申请贷款时,要查看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要是明知自己根本没能力偿还,还大量借贷,那基本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
比如自身经营状况极差、负债累累,却还向银行贷巨额款项。
2.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是重要判断点。
若行为人虚构贷款用途,把钱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违法活动,就可能构成非法占有。
像编造贷款用于正常经营,实际却拿去赌博。
3.贷后行为:
贷款后的表现也能反映其意图。
若肆意挥霍贷款、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偿还贷款,说明其根本没打算还款,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4.还款意愿和行为:
看行为人贷款后有无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动。
若积极想办法还款,只是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偿还,通常不认定为非法占有。
总之,要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判断行为人在贷款时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以此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中的非法占有。

案情回顾:

小朱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明知自己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大量贷款。他虚构贷款用途,声称用于合法经营,实际上将贷款投入到高风险的博彩活动中。贷后,小朱肆意挥霍贷款资金,拒绝向银行提供资金去向,并隐匿转移部分财产,拒不偿还贷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小朱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从还款能力看,小朱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却大量贷款,符合认定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
2、贷款用途方面,小朱虚构用途并用于高风险违法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占有。
3、贷后小朱肆意挥霍、隐匿转移财产且拒不偿还,表明其不想还钱,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判断,小朱很可能构成贷款诈骗中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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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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