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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5.04.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39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包含以下几类:
1.原告:
拥有撤销权债权人是原告。
债务人做出对债权有害的行为时,比如随意挥霍财产、恶意转移资产等,这类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被告:
当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时,被告就是债务人。
比如债务人无偿把名下房产转让给他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此时债务人就是被告。
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被告则是债务人和受让人
若受让人知道该行为会对债权造成损害,就和债务人构成共同被告。
3.第三人:
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被列为诉讼主体。
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权诉讼可能会影响到这一关系,那么第三人就可参与到诉讼中。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债务人的行为不会对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
明确诉讼主体,有助于债权人准确行使权利,更高效地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无偿转让名下一处房产给小胡。小朱认为小丽的这一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小朱将小丽列为被告,但对于是否应将受让人小胡也列为被告存在争议,且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小丽与小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小静是否应列为第三人也引发讨论。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作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小丽无偿转让财产,依法律规定,小丽应为被告。
2、若小胡明知小丽转让房产的行为有害于小朱的债权,小胡应与小丽构成共同被告。而小静因与小丽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处理结果与之有利害关系,可将其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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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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