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丰台区法律咨询 > 丰台区股权法律咨询 > 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主体有哪些

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主体有哪些

李* 北京-丰台区 股权咨询 2025.08.30 11:10:49 470人阅读

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主体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丰台区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丰台区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主体有三类。
原告多为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像因欺诈、胁迫等签合同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有撤销权,能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2.被告通常是合同相对方。
若转让方起诉,受让方为被告;受让方起诉,转让方为被告。
3.第三人是和股权转让有利害关系者。
如公司其他股东,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可作为第三人参诉维权。

2025-08-30 17:51:1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主体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为享有撤销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合同相对方以及与股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在股权转让中,若出现这些情况,合同的转让方或受让方作为原告,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被告则是合同相对方,这明确了诉讼中的对立关系。而第三人,像公司其他股东,若股权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来维护自身利益。这一诉讼主体的设置,能保障各方在股权转让纠纷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若遇到类似股权转让纠纷或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8-30 17:23:53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原告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存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合同时,转让方或受让方依法拥有撤销权,能向法院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2)被告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对方,转让方起诉时受让方为被告,受让方起诉时转让方为被告。
(3)第三人是与股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公司其他股东,若股权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在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中,各方需充分收集能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行具体分析。

2025-08-30 16:11:37 回复
咨询我

撤销股权转让诉讼主体涵盖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是依法享有撤销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被告为股权转让合同相对方,取决于哪一方提起诉讼,起诉方的对方即为被告。第三人指与股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公司其他股东,若股权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维护权益。

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1.原告应及时收集并固定受欺诈、胁迫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撤销合同的诉求。
2.被告要积极应对诉讼,准备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和理由。
3.第三人需密切关注股权转让动态,发现自身权益受侵犯及时申请参加诉讼。

2025-08-30 14:13:31 回复
咨询我

(一)确定原告身份。当在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作为原告,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二)明确被告对象。若原告是转让方,被告就是受让方;若原告是受让方,被告则为转让方。
(三)判断第三人资格。与股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公司其他股东,若股权转让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虽针对重大误解,但类似受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也有相关条文支持撤销权的行使,能为撤销股权转让诉讼提供法律支撑。

2025-08-30 13:07:4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撤销之诉的被告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