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撤销的主体是谁

重庆 - 铜梁区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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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法务团

地区:重庆 - 铜梁区

虚假诉讼撤销的主体是检察院,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只有检察院才有撤诉的权利,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基本特征是“

1、程序法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经由法院审查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准许撤诉、推定为撤诉或不准撤诉的裁决。

2、主体同一性。即撤回起诉和提起诉讼的为同一个诉讼主体,因为提起诉讼和放弃诉讼在同一个诉中属于诉权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内容,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的具体体现。需要明确的是,主体的同一性表现为权利的同一性而非形式的同一性,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而不必亲自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3、权利限制性。即撤回起诉作为当事人的诉权,原则上法院根据处分原则应该准许,但必须加以限制。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

4、时间限定性。即撤回起诉必须在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宣判之前这一段诉讼期间内。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裁判,就意味着对诉讼请求作出了实体性的结论意见,不管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当事人都不能行使处分权利。

2020-12-28 17:43: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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