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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刘** 新疆-塔城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3.09 10:04:20 335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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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里,诉讼主体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或受让人这三类。债权人作为依法享有债权且因债务人不当行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主体,充当原告角色;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是被告;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像无偿转让财产时的受让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的购买方等,因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为更好处理此类纠纷,建议如下:
1.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行为,一旦发现可能损害自身债权的情况,尽快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债务人在实施相关行为时,需谨慎考量是否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纠纷。
3. 对于受益人或受让人,在涉及相关交易时,要对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若知晓可能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需妥善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03-09 16:1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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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作为原告,是因债务人不当行为面临债权受损风险的主体,其依法享有的债权是启动撤销权诉讼的基础。
  (2)债务人成为被告,因其实施的诸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直接危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他们在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中存在利益关联,像无偿转让财产的受让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购买方,案件结果会影响其权益。

提醒: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要精准确定诉讼主体身份。不同主体权利义务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

2025-03-09 14: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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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作为原告,要清晰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收集能证明因债务人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债权实现的证据。比如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

(二)债务人作为被告,要准备好针对被指控的有害债权行为的相关证据,说明自身行为的合理性。

(三)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要梳理自身与债务人行为的关联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2025-03-09 14: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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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里,诉讼主体有三类。
债权人当原告。他们依法有债权,只因债务人一些不当操作,债权实现可能受影响。
债务人做被告。其做出放弃债权、白送财产、贱卖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
受益人或受让人能成第三人。像无偿受让、低价购买财产的,因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可参与诉讼。明确主体对诉讼和权益保障都有好处。

2025-03-09 12:5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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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诉讼主体为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可列为第三人。
法律解析:
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当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债务人因自身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成为被告。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像无偿转让财产时的受让人、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的购买方,因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种诉讼主体的明确划分,是基于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约束债务人不当行为,同时维护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合法权益。这样规范的设置,能让诉讼活动准确有序开展。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对相关诉讼主体仍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9 11:24:3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撤销之诉的被告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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