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责任与
违约责任一般不会同时存在。
2.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
合同订立阶段,是由于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而需承担的责任。
比如,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导致合同未能成立,那么该方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违约责任产生于
合同生效之后,当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当
履行合同义务时,就要承担此责任。
例如
合同成立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
合同义务,这就构成了违约责任。
4.正常情况下,一个行为要么属于
缔约过失,要么属于违约,不会同时满足两者的情形。
不过,在一些特殊状况下,像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可能会同时涉及缔约过失责任以及类似违约责任的返还财产等责任形式,但严格来讲,这并非是两者并存。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多数情况下界限分明,仅在特定特殊情形下存在复杂交织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商谈合作事宜,准备
签订合同。商谈过程中,小朱故意隐瞒了其资金链紧张的关键事实,导致合同未能成立,小李为此投入的前期调研等费用遭受损失。后来,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小朱却拒绝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小李认为小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小胡则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在与小李订立合同阶段,故意隐瞒关键事实致合同未成立,使小李信赖利益受损,符合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小朱应对小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小朱与小胡的合同生效后,小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需对小胡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二者不会同时存在,本案也属于分别适用不同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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