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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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药罪的起刑点及犯罪金额的评定原则对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式,需参照被认定为违法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标价进行核算。若产品未曾标价,则应根据市场中同类型且质量达标产品的中等价位进行估算。如遇货物价值金额难以精确核算之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详细评估并确定最终价格。

按实际销售金额来算。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对法人处以罚金,但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对生产和贩卖假药行为零容忍,不论涉案金额多少。凡涉及含有超标有毒有害成分、无效成分导致治疗延误、标注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或缺乏急救必需成分的假药,均构成刑事案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实际销售金额来算。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