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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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扩充与修改工具,强调适用范围的明确性。在法律效力上,补充协议优于原合同,除非原合同明令禁止变更的内容试图被修改,此时补充协议将无效。

附属性条款基于主要契约设立,其效力取决于主契约的生效状态。若主契约无效或被撤销,附条不受影响。在合法前提下,附条与主契约具同等效力,但冲突时,附条优先,视为主约修改或撤销。因此,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优先依据附属性条款。

完整的补充协议应包括:主合同编号及甲乙双方信息,签订补充协议的原因,主合同变更内容的详细说明,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生效时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签章是对双方达成共识的补充事项的书面确认,代表甲乙双方自愿承担并执行补充协议中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即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需承担赔偿责任。无效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形成,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即便合同无效,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也不能退还或补偿。

附加协议的有效性通常依附于原合同,优先遵循补充协议中不违背原合同的条款。若原合同禁止修改,则不能生效。制定补充协议时,需确保包含:当事人信息、设立目的、详细内容及变更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