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实际控制人并非天然就能代表公司。
在法律层面,公司代表通常是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
公司章程规定,代表
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借助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尽管其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但未经合法程序,不能直接代表公司对外开展
法律行为。
2.要是实际控制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行事:
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时,该代表行为有效。
若相对人明知实际控制人无代表权仍与其交易,行为则无效。
3.总之,实际控制人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代表,其行为效力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程序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胡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非法定代表人。一次,小胡未经过公司合法程序,就以公司名义与B公司的小李签订了一份重要合同。小李在签约时,并不知晓小胡无代表公司的权限,属于善意且无过失。而A
公司法定代表人小丽得知此事后,认为小胡无权代表公司签约,合同应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法律层面,公司代表通常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经合法程序不能直接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本案中小胡作为实际控制人,未经过合法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约,其行为存在越权问题。
2、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时,实际控制人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小李在签约时并不知晓小胡无代表权,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所以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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