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借钱,股东是否担责不取决于是否知情。
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2.股东若已完成
出资义务,即便不知公司借款,也无需额外担责。
3.特殊情况:
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
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也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向小丽借款。借款时,小胡称自己不知情。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债务,小丽要求三位股东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不知情不应担责,而小丽则坚持所有股东都要担责。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小朱、小李和小胡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小胡对借款不知情,也无需对公司借款承担额外责任。
2、若存在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小丽利益的情况,那么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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