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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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是否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事宜,并不被允许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并非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亦无权对此以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审查。当涉及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存在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在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算的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责任认定往往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事故严重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驾驶或逃离现场,那么可以被视为故意逃逸。 具体来说,如果事故导致物品损坏、人员伤亡情况严重,或者有目击者请求其停车但行为人无视,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故意逃逸的依据。 在判断过程中,勘查记录、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等证据都将起到重要作用。这些证据可以帮助警方或相关部门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总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需要认真调查和分析,以确保责任认定的公正和准确。同时,也需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

上下班交通事故若非员工主要责任,通常被视为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工伤认定至关重要,法院以此为依据确认责任。即使交警未定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仍需依法依证据作出工伤认定,不得因无责任认定书而推诿。在缺乏责任认定书时,人社局需依法调查并基于事实判定,确保履行工伤认定职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非绝对准确,异议者可在送达后三日提交复核。上级交警部门复核时,若原认定无误、证据充分、法规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且程序合法,则维持;反之,若发现原有认定存疑、证据不足、责任不公或程序违法,将指令原机构重新调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