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投资人对公司亏损不直接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公司亏损时,只需在
出资范围内承受损失,不用
个人财产补亏。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公司亏损,股东按股份对应金额担责,无需承担超出部分。
3.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可能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与公司有特别约定,就得按约定负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30万,小胡20万。经营一段时间后公司亏损严重。小朱却在公司亏损期间将自己名下部分
资产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债权人小丽认为小朱此举是在逃避债务,要求小朱对公司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仅需在认缴出资额50万范围内担责。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担责。本案中小朱、小李、小胡应分别在50万、30万、20万的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亏损。
2、但如果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在公司亏损时转移资产,若该行为被认定为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小丽利益,小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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