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解散存在多种情形。
主动解散方面:
若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此时可依据章程规定或决议作出时间,开启解散程序。
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按照合并、分立协议所确定的时间执行。
被动解散方面:
当公司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时,需在相关决定作出后进行解散。
若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待法院
判决生效后完成解散。
公司清算完毕后,办理
注销登记,公司才彻底解散,整个过程时间并不固定,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小朱和小李认为应按章程规定开启解散程序。但小胡却以公司还有盈利空间为由,不同意解散。此外,该公司曾因
违法经营被责令关闭。同时,小丽作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也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损且无法解决为由,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作出决议即可开启解散程序,小朱和小李的要求合理,小胡不应阻拦。
2、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时,需在相关决定作出后进行解散。
3、小丽作为
符合条件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应完成解散。公司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才算彻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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