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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存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等行为。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A把单位50万元公款用于自己炒股,此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若A把2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同样构成挪用公款。
又若A挪用10万元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也符合挪用公款情形。
需明确,构成挪用公款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同时符合上述特定情形之一。
具体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其在工作中所拥有的职权,可方便其接触和使用公款。
这些特定情形明确了不同的挪用公款表现形式,有助于准确认定该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50万元公款用于自己炒股。同时,他还把2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小胡用于赌博,另外挪用10万元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单位发现后,对小许的行为性质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其构成挪用公款,也有人觉得证据不足

案情分析:

1、小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50万元公款用于炒股,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2、小许把20万元公款借给朋友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以及挪用10万元公款超三个月未还,均满足挪用公款的特定情形,所以小许构成挪用公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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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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