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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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包括临时工等非正式员工。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只是暂时借用单位资金,事后及时归还,或者用于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起诉主体要素分析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特定职位并取得相应权力的职员或员工,基于其职权范围与职务便利实施的,将本应归属该单位所有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私人账户或者出借予他人使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性要求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首先,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其次,犯罪实施者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在职员工;再次,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使用权及其利益;最后,客观层面上应体现出行为人滥用其职责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作个人用途或是举债借予他人,同时,挪用金额须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已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仍未偿还。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可归纳如下:该罪名的主观方面通常体现为故意为之;犯罪主体则限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福利性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其次,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后仍未能偿还。

挪用资金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士,利用自身职权之便,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资金出借给私人,涉及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具体的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内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