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程款违约金支付标准依具体情形定。
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约定执行。
不过,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若低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增加。
2.若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按
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与
可得利益损失等。
例如,因对方违约致工程延期交付,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像工人的额外
误工费、设备的超期
租赁费等属于直接损失。
若因工程未按时完成错过潜在商业机会损失,比如原本能获得的新工程订单因工期延误而丢失,这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会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比如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约定、质量是否达标等。
还会考量当事人过错程度,谁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过错大小如何。
以及预期利益等,通过综合这些因素来平衡双方利益,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约定小李负责工程建设,若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工程完工后,小许认为小李工期延误构成违约,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小李则称约定
违约金过高,且小许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部分配合不到位的情况。双方就违约金支付标准和数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但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本案中若小李能证明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应按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法院判定违约金数额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以此平衡双方利益确定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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