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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罪怎样才能立案

时间:2025.04.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医疗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如下:
1.主体:
医务人员。
这包括在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工作,直接从事医疗、护理、药剂、检验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主观方面:
存在过失。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客体:
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及就诊人生命健康权利。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保障患者得到有效救治的基础,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更是至关重要。
4.客观方面:
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像擅离职守,导致患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治;
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具体情形:
造成就诊人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如延误危急患者抢救致其死亡等情况也会立案
符合上述条件时,公安机关会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以医疗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医院的药剂师。一天,小胡前来就诊,医生开具药方后,小许在配药时疏忽大意,没有仔细核对药品剂量,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将超剂量的药物配给了小胡。小胡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胡家属认为医院和小许应承担责任,而医院则认为这只是意外。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许作为药剂师属于医务人员,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许配药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超剂量药物的危害,存在过失。
3、客体上,小许的行为破坏了医疗单位工作秩序,侵害了小胡的生命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小许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小胡死亡。
5、此情况符合造成就诊人死亡1人的具体情形,公安机关可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小许以医疗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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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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