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民法典》规定,
要约在两种情形下不得撤销。
其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
像要约中写明“本要约30天内有效,不可撤销”。
其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
履行合同做合理准备工作。
比如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信赖,采购了生产所需特定设备、材料,或者安排好了生产计划、调配了人员等。
这么规定是为保护交易中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若要约人违反规定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保障市场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能按预期顺利进行,避免因要约随意撤销给受要约人带来损失,从而营造公平、有序、可信赖的交易环境。
案情回顾:小何向小李发出一份要约,写明“本要约30天内有效,不可撤销”,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货物。小李收到要约后,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采购了用于接收这批货物的特定仓储设备。然而,在30天期限内,小何却撤销了要约,小李因此遭受损失,双方就小何能否撤销要约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小何在要约中写明“本要约30天内有效,不可撤销”,属于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2、受要约人小李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采购了特定仓储设备。小何违反规定撤销要约,小李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