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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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下,确保金应予全额归还。这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原则,旨在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待遇。当取保候审期限已满且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时,案件结束之际,相关保证金便应立即予以无条件退回。

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需要消除案底。此种措施属于刑事调查过程中的一项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仅代表该名公民已成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而并非代表其已经有了案底。案底的真正含义是指当事人经由刑事审判程序判定有罪后,相关的记录将被永久保存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之中,并跟随其终身。若最终证实当事人为无辜者,则不会留下任何案情记录。所谓“案底”,实际上是指一个人过去所犯之罪或者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

取保候审结束后,案件的结果得看具体情况。如果证据不够或情节较轻,可能就撤案了;要是情况严重,可能就要继续调查或者移送起诉了。按照《刑事诉讼法》,有些情况下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情节很轻、过了追诉时效、被特赦了等等。

解除取保候审程序由决定机关执行: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的,就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决定的,就由检察院或法院各自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前15天,执行机关必须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评估是否要解除或变更取保候审,然后再由决定机关提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解除取保候审的权力一般由最初决定采取这项保护措施的司法机关行使。比如说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具体的裁定依据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遵守规定,案件也处理完了,或者发现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就可以合法地撤销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