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状况下,执行
董事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只要不存在
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之类行为,
公司债务便由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
例如,若执行董事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
有限责任来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就可能被刺破公司面纱,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要是执行董事未履行
出资义务或者
抽逃出资,就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3.具体是否担责,得综合考量执行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实际行为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像其日常决策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都在考量范围内。
只有全面评估这些实际行为,才能准确判定执行董事是否要为公司债务负责,从而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小许承担责任。小许认为自己作为执行董事,未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债务应由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而债权人怀疑小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要求其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若执行董事无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但本案中债权人怀疑小许存在滥用行为,需进一步查证。
2、判断小许是否担责,要综合考量其在公司运营中的实际行为,如日常决策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等,以此准确判定其是否要为公司债务负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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