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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规定

时间:2025.04.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39人
律师解析:
债权申报存在一系列特别规定。
1.法定期间申报:
破产程序里,债权人必须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申报需提供书面说明:
涵盖债权的性质、具体数额、担保财产情况、债权形成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3.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
不过,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连带债权人申报方式:
连带债权人可由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
5.特殊情况: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无需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案情回顾:

小何是小丽公司的债权人。小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何在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而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外,小胡和小静作为连带债权人,对于是由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还是共同申报产生了分歧。同时,小丽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管理人未及时调查列出清单并公示,引发职工不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小何未按期申报,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其承担。
2、连带债权人小胡和小静,既可以由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他们可自行协商确定申报方式。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无需申报,管理人应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小丽公司管理人未及时履行此义务,应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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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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