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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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时,主要是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地获取到了财物及其获取的财物的具体程度来判断。假如行为人已经成功地掌握了财物,虽然并未对其完全地进行拥有,仍然可以将之判定为既遂状态;若因为无法预见的原因而没能真正地获得或者控制到财物,这种情况往往会被定义为未遂状态。举个例子来说,倘若某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却不幸于当场便遭到了逮捕,那么这就属于盗窃未遂的范畴。

在实际审判中,盗窃罪的既遂罪行一般比未遂罪行轻一些;但抢劫罪可不一样,它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不管有没有成功,对社会的危害都很大。不过,在量刑时,我们得考虑很多因素,比如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有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

在判断盗窃罪既遂和未遂时,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成功掌控了被盗财物,那么就是既遂;要是因为外界因素没能拿到财物,那就是未遂。比如,有个小偷从商店偷走了东西,但还没出商场就被警察抓住了,这一般会被认定为未遂;要是小偷顺利离开了商场,那就是既遂了。

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判定,关键在于被盗财物是否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如果被盗财物已经离开了被害人的控制,并且在行为人的可支配范围内,那么就是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比如被被害人当场抓住而无法带走财物,那么就是未遂。比如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当场抓住,导致无法带走财物,就属于未遂。

在刑法中,盗窃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判定主要有“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三种观点。通常情况下,财物一旦脱离所有人的掌控并被盗窃者掌握,就可以被认定为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那就是未遂。“控制说”主要关注是否对财物进行了控制,而“失控说”则更关注所有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