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物品:
有有效价格证明按其认定,无证明或按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2.流通商品:
市场零售价按中等价,国家定价按定价,国家指导价按最高限价。
3.生产产品:
成品按上述规则,半成品比照成品折算。
4.生产生活物品:
原则按购进价,作案时市场价高则按中等价。
5.农副产品和大牲畜:
按同类中等价。
6.外币:
按被盗日外汇卖出价。
7.有价凭证等:
不记名不挂失按票面及收益算;
记名按票面,可挂失按兑现价值。
各地司法实践或有差异。
案情回顾:小朱潜入小胡家中
盗窃,偷走了一台电脑、一张未到期的记名存单和一头牛。电脑无有效价格证明,存单金额为5000元,牛为当地常见品种。小朱被抓后,对于电脑价值认定,小朱认为价格低,小胡认为应按市场中等价;对于存单,小朱觉得按票面算,小胡认为应算上潜在收益;牛的价值双方也存在一定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电脑,因其无有效价格证明,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而非双方随意认定。
2、对于记名存单,应按票面金额计算价值,不考虑未实现的潜在收益。
3、牛属于农副产品和大牲畜,应按同类中等价确定价值。各地司法实践或有差异,但在无特殊规定时,应按上述规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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