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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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犯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应机构存在雇佣关系的员工,他们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会擅自动用所属单位的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是以借贷形式转借他人,并且该等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逾期不还的时间超出了三个月,亦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且其用途为带有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抑或是涉及到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在于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他们通过利用自身职权中的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纳入个人支配范围内,或者作为借款提供予他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包括正式员工,还包括临时工等非正式员工。这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只是暂时借用单位资金,事后及时归还,或者用于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在职人员,这些人在职务上有便利条件,违法操作,挪用单位资金。如果擅自将单位财产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金额在二百万以下,并且行为连续超过三个月或者涉及营利性活动,那么就构成犯罪。

挪用资金罪主体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违法行为的判定,其犯罪主体被明确规定为特定主体,也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案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