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
股东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要担还款责任。
因为款项用于经营时,这笔借款就算
公司债务,公司作为独立
法人,可用自己财产偿债。
2.特殊情况中,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
有限责任逃债,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担
连带责任。
3.借款手续不规范,像只有股东个人
借款合同,债权人可能让股东个人还款。
所以,要规范借款流程,明确用途和还款主体,防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是公司股东,向小丽借款50万元。小朱称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小丽便将款项转给小朱。之后还款期限到了,小丽要求还款,小朱表示应由公司偿还。但借款时只有小朱个人与小丽签订的借款合同,公司也未出具相关借款证明,且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嫌疑,小丽不知该向小朱还是公司
追讨欠款。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若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经营,该借款应算公司债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用自身财产偿还小丽的借款。
2、然而本案中借款手续不规范,只有小朱个人借款合同,且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逃债的嫌疑,损害了小丽的利益,小丽也可以要求小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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