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新
公司法规定,
认缴制下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
股东在
公司章程里约定好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和
出资期限等事项。
公司经营中,股东依约定期限逐步履行出资义务。
2.若股东未按约定出资:
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得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公司
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够偿债时,可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3.举例来说:
甲股东
认缴出资100万,约定5年内缴清。
3年后仍未出资,此时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70万(100万未出资部分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当公司无法偿还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甲股东在这个范围内弥补公司偿债不足的部分,以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小朱认缴出资100万,5年内缴清。3年后,公司
经营不善,出现债务危机且现有财产不足以偿债。此时发现小朱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小李和小胡已按期足额出资,公司债权人要求小朱在100万未出资部分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案情分析:1、根据新公司
法规定,在认缴制下股东按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担责。小朱应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逐步履行出资义务。
2、小朱未按约定出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够偿债时,有权请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