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转让方已实缴全部出资,且0元转让股权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法,转让方无需担责,双方正常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二)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且出资义务已届满,转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明知未实缴的要负连带责任,公司可要求转让方出资,债权人也可要求双方担责。
(三)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且出资义务未届满,出资义务一般转给受让方,但公司破产等使出资加速到期时,受让方在未出资范围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若转让方以0元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或债务,债权人可主张转让方和受让方连带责任。
(五)公司可按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
认缴制下0元转让股权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形而定,实缴后转让无责任,未实缴则分情况,逃避义务需担责,公司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若转让方已实缴全部出资,0元转让股权是双方真实意愿且合法,转让方无需担责。若未实缴出资,当出资义务已届满时,转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知情则负连带责任;出资义务未届满,原则上出资义务转移给受让方,但公司破产等致出资加速到期时,受让方要在未出资范围担责。若转让方借0元转让逃避义务或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双方担责。同时,公司能按章程或法律规定,让未出资股东担责。若您在认缴制下0元转让股权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认缴制下0元转让股权责任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若转让方已实缴全部出资,且0元转让股权是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法,转让方无需担责。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分情况来看,转让时出资义务已届满,转让方要承担出资义务,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未实缴,需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时出资义务未届满,出资义务原则上转移给受让方,但公司出现破产等使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受让方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转让方以0元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或公司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可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转让方在转让股权前应确保自身出资义务履行情况,如实告知受让方。
-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要充分了解转让方的出资情况,避免因不知情陷入连带责任风险。
-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债权人在发现转让方有逃避责任嫌疑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认缴制下,0元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要是转让方已经全额实缴出资,并且0元转让股权是双方自愿且不违法的,那转让方不用担责。
2.若转让方没实缴出资,分两种情况。一是转让时出资期限已到,转让方要履行出资义务,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没实缴,就得和转让方一起担责。
3.二是转让时出资期限没到,出资义务通常转给受让方。但要是公司破产等情况让出资提前到期,受让方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赔偿。
4.要是转让方通过0元转让股权来逃避出资义务或公司债务,债权人能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一起担责。
5.另外,公司可以按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没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
法律分析:
(1)当转让方已实缴全部出资,0元转让股权是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法,转让方不用担责。
(2)转让方未实缴出资时,若转让时出资义务已届满,转让方要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知晓未实缴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3)转让时出资义务未届满,出资义务一般转移给受让方,但公司出现破产等使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受让方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转让方用0元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或公司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能按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提醒:认缴制下0元转让股权情况复杂,不同情形责任承担不同,建议转让前咨询专业人士,准确判断自身责任。
律师解析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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