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虚开发票若达到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达40万元以上,便会触发相应法律规定。
2.即便未达上述数额标准,要是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2次以上
行政处罚,再次虚开发票,同样会被追究。
3.还有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比如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行为。
4.一旦达到上述
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就会依法
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需留意,具体立案标准会因地区不同、案件性质各异等因素而有差别。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别,对立案标准中数额的考量会有所不同;
案件性质不同,如涉及普通企业还是重点税源企业等,在认定情节严重程度及立案标准时也会存在差异。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一家小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多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多次让小胡为自己虚开发票。经统计,虚开发票数量达80份,虚开金额累计35万元。然而,小朱在过去5年内曾因虚开发票受到过2次行政处罚。小胡觉得此次虚开未达数量和金额标准,不应被
追究责任,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虚开发票达到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达40万元以上,会触发法律规定。本案中虽未达此标准,但小朱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虚开发票,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立案标准会因地区不同、案件性质各异等因素而有差别,但小朱的情况已符合一般规定的
追责条件,司法机关应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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