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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5.04.02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离婚纠纷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若未就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比如,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以及房产、车辆等财产如何分配都未谈拢,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种情况下法院难以处理,所以可能不予受理。
2.属于不应由法院主管:
像涉及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等行政争议,应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例如,结婚证登记信息有误等问题,需先经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一般不会直接介入。
3.女方在特定期间内男方起诉受限: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除非女方主动提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两人欲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未形成书面协议。同时,他们发现结婚证登记信息有误。此时小丽处于怀孕期间,小朱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前他们曾有过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今小朱在未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且距上次判决不满六个月时又起诉。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丽未就离婚相关重要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根据规定,法院通常不会受理此类离婚纠纷。
2、结婚证登记信息有误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行政争议,应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法院一般不直接介入。
3、小丽处于怀孕期间,男方小朱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有法院认为必要受理的情形。
4、小朱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且距上次判决不准离婚不满六个月又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以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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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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