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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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获取债务人的财产信息,首先,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项规定被详尽地收录于“执行措施”章节之中,具体内容根据第241条所述:“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中所规定的应尽职责履行相关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时,必须如实披露自身目前及其自交付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满一年前的确切财产情况。

在追索债务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应主导调查,但债权人也可提供线索。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债务人资产申报制度,但许多债务人仍选择逃避。法院调查存在局限性,而债权人因与债务人处于持续的法律关系中,更了解其资产状况。因此,债权人应积极提供线索,与法院合作,以全面揭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