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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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未遂的定罪与量刑对于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具体来说,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参照已遂犯罪判处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关于故意伤害罪未遂的相关问题,处理的基准是适度减轻惩罚或给予豁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因自身因素以外的原因无法达成预期目标者,即构成犯罪未遂。针对此种情形,法官可参照既遂犯的标准,酌情采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因此,审理机构需全面考虑案件详情,以便做出恰当的裁决,确定是否应减轻、减免惩罚并界定适当的量刑标准。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内,故意伤人罪同样具有未遂形态。具体而言,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对某项犯罪进行操作并实施,然而基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实施完毕,那么这就被称之为犯罪未遂。当我们讨论到故意伤害罪时,假设有一位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伤人的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却并未给受害者带来实际上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后果,此时我们便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

故意伤人案件常常涉及到行为人有意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且在行为过程中确已造成了实质性的身体伤害,然而不幸的是却并没有达到致死的地步。至于杀人未遂,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明确的蓄意杀人的企图,并且已经付诸于具体行动之中,然而终究因为不可预知的因素未能达成其预期的杀人目的,可能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关键就在于犯罪意图以及实际产生的后果。

对故意伤害罪未遂的罪犯进行量刑时,其判决结果往往会比已经完成的既遂犯罪刑期更为宽恕,这主要是因为犯罪未遂表现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完全实现。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下,此类违法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且与未遂犯的法律条款相结合(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法院在作出判断和裁决时,将综合考虑各种犯罪具体情节、攻击方式、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方的悔过自新态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