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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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人给你做保证,但没他书面答应你就同意那个人把债全转,或者只转了一部分,那这个保证人就不用再对剩下的那部分负责了。也就是说,如果那个欠钱的人死掉了,那这个保证合同还能不能生效,就看这个保证人是不是也同意了这个债的转移。如果保证人没在纸上写下“我同意”,那他就有可能不用再为这个债负责任了。但是,这不代表这个保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只是说保证人的责任可能会被免掉。

依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类型的保证合同均应视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关系,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亦将失效,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在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如涉及到债务人、保证人以及债权人三方中的任一方存在过失行为,则应根据其各自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的离世并非必然导致保证合同的失效。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合同是否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则需依据相关客观事实予以审查判定。当债务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时,其生命的结束往往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深远影响。

物业服务合约诉讼前置条件并非绝对规则,其效力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前置条件,如先行协商、调解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也需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过,如果这些前置条件无法公正保障业主权益,甚至违反公平正义原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条款。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