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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吗

时间:2025.04.11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1.《民法典》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2.在医疗损害纠纷里,患者得证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并且此过错与自身所受损害有因果联系,医疗机构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患者在手术中出现异常状况,经调查发现是医生未按规范操作,这就表明医生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此时医疗机构需担责。
3.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规定;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病历资料;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例如医院弄丢关键病历,就会被推定存在过错。
4.还有一些法定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比如患者因使用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受伤,相关机构就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因病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术后出现异常状况。小许认为是医生未按规范操作导致自己受损害,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称手术风险难以完全避免,医生操作并无过错。另外,小胡在该医院治疗时,医院遗失了其关键病历资料,小胡也要求医院担责。小丽因使用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受伤,向相关机构索赔。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的情况,依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小许需证实医生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自身损害有因果联系,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若调查确定医生未按规范操作致损害,医院应担责。
2、小胡的情况,医院遗失关键病历资料,属于特殊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应推定医院有过错,医院需承担相应责任。
3、小丽使用有缺陷医疗器械受伤,适用无过错责任,相关机构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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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刘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法学讲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处理过数百起民商事经济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在医疗损害赔偿和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能给出极为专业中肯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获得了众多当事人一致良好的口碑与赞誉。同时刘律师热心公益参与了中国创业者维权服务热线,义务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维权指导。 成功案例: 陈某某诉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超级细菌感染致死案) 王某等103名员工诉合肥铁路分局案 张某等16名员工诉民生银行案 刘某等3名员工诉北京鲍鱼先生餐饮有限公司案等劳动争议案 中铁十五局西北公司原董事长石某某受贿案二审经辩护最终无罪释放 杨某诉深圳大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权异议案 杨某等四人诉摩托罗拉北京公司劳动争议案 陈某和中国人民xxxx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杨某某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万某某非法拘禁案 孟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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