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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张* 浙江-杭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10 09:25:26 338人阅读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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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有过错致患者损害的情况,患者可以收集诊疗相关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若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使患者受损,患者要保留好沟通记录等证据,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若属紧急情况实施医疗措施,可查看是否有负责人批准的相关文件。
(三)因药品等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可根据自身便利选择向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索赔。
(四)若发现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同时准备通过诉讼让医疗机构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5-12-10 17:2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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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情形如下:
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诊疗有过错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要赔偿。

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致患者受损,医疗机构担责;紧急情况无法说明,经批准可先实施措施。

药品等有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相关机构索赔。

医疗机构隐匿或拒提供病历资料,可推定有过错并担责。

2025-12-10 15:4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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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过错致患者损害、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致患者损害、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情形。

法律解析:
在诊疗活动中,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要担责;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让患者在不知情下接受诊疗并受损,医疗机构通常也需赔偿,但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可先实施医疗措施。因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使患者受损,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相关提供方索赔。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行为,会被推定有过错并承担责任。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能让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时更好维护自身权益。若您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类似纠纷或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0 14:3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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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定适用多种情形。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有过错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要担责;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使患者受损害,医疗机构担责,紧急情况经批准可先实施医疗措施;因药品等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索赔;医疗机构隐匿或拒提供病历资料等,可推定其有过错并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减少诊疗过错。
2.医务人员要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非紧急情况下充分告知患者医疗风险。
3.医疗机构、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要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药品、器械和血液安全。
4.医疗机构应规范病历管理,避免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情况发生。

2025-12-10 13: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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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有过错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担责,这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中的应用,保障患者权益。
(2)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致患者受损,医疗机构担责,但紧急情况经批准可先实施措施,平衡了患者知情权和紧急救治的需要。
(3)因药械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多方求偿,拓宽了患者的维权途径。
(4)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行为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担责,促使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病历资料。

提醒:
患者遭遇医疗损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和管理行为,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1:12:5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只适用哪些情形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条件有哪些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流程步骤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步骤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步骤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步骤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步骤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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