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喝酒一般不存在
连带责任。
不过,要是饮酒者因喝酒致使自身受伤或出现其他损害后果,且共饮者有以下情况,就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明明知道饮酒者已经喝醉,或者身体有不适状况,却还劝其继续喝酒。
比如,有人已经表现出头晕、说话含糊等醉酒迹象,旁人却仍不停地劝酒。
没有把醉酒或者身体不适的饮酒者安全送回家,也没有采取合适的照顾措施。
像饮酒者喝醉后,共饮者没有安排车辆送其回家,也没有留下照看,任其自行离开。
共同饮酒行为与饮酒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注意,具体是否担责得依据实际情况判断,不是绝对的。
要是饮酒者自身对损害后果也有过错,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共饮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防止因共同饮酒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一同聚会喝酒。小朱已经明显喝醉,说话含糊、走路不稳。小李和小胡明知小朱这种状态,仍不断劝酒。结束后,两人既没安排车辆送小朱回家,也没留下照看,让小朱自行离开。结果小朱在回家路上摔倒受伤,产生了
医疗费用等损失。小朱认为小李和小胡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小李和小胡觉得喝酒是自愿行为,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和小胡明知小朱已喝醉还劝酒,且未将醉酒的小朱安全送回家,也未采取合适照顾措施,他们的共同饮酒行为与小朱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小李和小胡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2、同时,小朱作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认知能力,自身对损害后果也有过错,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