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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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是非刑事强制手段,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指定场所的行为,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才是为保障刑事诉讼进行而赋予司法机关的限制嫌疑人、被告自由的权力,两者性质不同。

刑事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所以,刑事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是启动侦查程序的先决条件,而传唤则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未立案之前,由于缺乏明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侦查机关无法展开有效的侦查工作,也就无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传唤。因此,刑事立案之前,暂时无法实施传唤程序。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一、若需强行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嫌犯进行问询查验,则应在得到公安机关案件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之后,通过出示传唤证明文件以实现传唤职能。 二、执法机构应对被传唤者明确告知其被传唤的原由及依据。对于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传唤或企图规避传唤的人员,均可实行强制性传唤措施。

公安机构口头传唤遭拒时,有权强制实施。涉及违法或不良社会行为案件,需遵循特定程序并得领导批准后,方可采用书面传唤证。发现违规人员时,警察出示工作证件后可口头传唤并记载于问询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