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
依《
公司法》,其
清算组由股东构成,无需专门的股东审查程序来决定成立清算组。
2.
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股东大会决议成立清算组时,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审查通过”这一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通过决议确定
清算组成员。
不过,具体还得结合公司实际章程规定综合判断,若章程有特别规定,就依照该规定执行。
比如,有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可能会对清算组的构成及成立程序有更细致的特别安排,此时就需遵循章程的特别规定来确定清算组成员及相关程序。
总之,要全面考虑公司各方面规定来准确处理清算组相关事宜。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分别是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小许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小李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现两家公司均面临清算,小许认为公司股东构成清算组无需专门审查程序;而小李的公司股东大会在决议成立清算组时,部分股东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有异议,认为应按自己理解的程序执行。
案情分析: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
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构成,无需专门股东审查程序来决定成立清算组,所以小许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且股东大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不过,若公司实际章程有特别规定,需依照章程规定执行。所以小李公司需结合章程来准确处理清算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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