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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依法调整违约金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5.03.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46人
律师解析:
依法调整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约金过高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作为基础,全面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综合因素。
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后,再作出裁决。
例如,在某买卖合同中,卖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经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等,综合判定是否调整违约金。
2.违约金过低:
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比如,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因出租人违约遭受损失,而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承租人可据此请求增加违约金。
3.情事变更:
合同成立后,若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而可调整违约金。
像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就可能适用情事变更来调整违约金。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履行中,小许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其称按合同履行自己无重大过错且实际损失小;小李则主张按约定执行。另外,小静与小胡的租赁合同中,小静因小胡违约受损,而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小静请求增加。同时,小丽与小胡的合同因政策调整履行困难,小丽要求重新协商违约金,小胡拒绝,小丽遂请求法院调整。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许与小李的买卖合同,法院会依据《民法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状况、双方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是否调整过高的违约金。
2、小静与小胡的租赁合同纠纷,因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支持小静增加违约金的请求。
3、小丽与小胡的合同,因政策调整属情事变更,小胡拒绝协商,法院可应小丽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调整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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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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