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
担保人夫妻在两种主要情形下
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夫妻共同
担保。
夫妻明确共同为
债务作担保,债务到期未还时,夫妻双方要连带清偿。
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全部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用家庭
共同财产担保。
担保行为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目的,且担保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即便只有一方签字担保,另一方也需对担保债务负
连带责任。
总之,若担保行为关乎夫妻共同利益,或者涉及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就可能要对担保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生意,一方为生意上的债务提供担保,若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另一方因该担保与家庭利益相关,就需一同承担责任;
再如,以家庭共有房产为他人
债务担保,无论签字的是哪一方,另一方都有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郑和小丽是夫妻。小胡因生意资金周转,找小李借款20万元,小郑和小丽作为夫妻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小胡未能还清欠款。小李找到小郑要求其偿还全部欠款,小郑却认为应由小丽也分担一半,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郑此前还用家庭共同财产为朋友的一笔债务作担保并签字,小丽以自己未签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在小郑和小丽共同担保小胡债务的情况中,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担保时,债务到期未还清,双方需一起承担还钱责任,债权人小李有权找任何一方或双方要回全部欠款,所以小郑的主张不成立。
2、小郑用家庭共同财产担保的情况,若该担保是基于家庭生活等目的,即便只有小郑签字,小丽也应承担责任,不能以未签字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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